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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沈阳市锁具修理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Yang Lock Repai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LR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沈阳市依法成立的锁具行业、开锁服务业,以及支持沈阳市锁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沈阳群众服务,为沈阳锁具行业从业者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经沈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并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   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 开展调查研究,协助相关部门推进沈阳锁具行业改革,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锁具行业的对策;
  • 助相关部门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业内企业和会员建立和完善锁具行业制度;
  • 展锁具修理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认证,资格荣誉证书颁发及指导锁具修理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 组织协调锁业技术、安防产品及电子设备的研制开发、鉴定、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组织开展锁业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 展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内外锁业行业组织友好往来,       参加省内外锁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 织开展锁具行业理论与技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
  • 指导全市锁具行业会员的经营工作,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及指导价格;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扰乱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 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及公众号;
  • 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从事锁具行业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
(三)支持协会工作并为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 本协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或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十五 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十六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由企业法人、负责人或法人委派单位职员产生(需有会员证或沈阳市锁匠工作证)。

十七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取得职业资格初级以上(含初级)或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十八 理事当选程序:

(一)可由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也可以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推荐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理事会确认;

(三)颁发理事证书(牌)。
十九 理事除履行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的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 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 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四) 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 常务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获得本会理事资格;

(二) 在区内锁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 取得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或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一定造诣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

(四) 为本会工作和区内外锁业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 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推荐,报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颁发常务理事证书(牌)
第二十 常务理事除履行本会理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会各部门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会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入会,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协助做好本会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 副会长、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连续半年或3次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本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副会长、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副会长、理事或常务理事证(牌)。改选变更副会长、理事或常务理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五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六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七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八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九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
第三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届中增补接任的可不作为一届计算)。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产生。
三十五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六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提名推荐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六)建议协会会员吸纳、取消、奖惩;

(七)设立各区协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八)审查协会的财务状况;

(九)其它本章程未明确,但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三十七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章 资产管理原则

三十八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四十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四十一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十二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十三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四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五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六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七本协会终止动议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十八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九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章 附 则

五十一本章程于(20  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五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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